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频谱资源被纳入《物权法》保障范围

时间:2007-04-19 来源: 作者: 点击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以下简称《物权法》)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,并将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在《物权法》第五章“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”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:“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” 无线电频
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(以下简称《物权法》)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,并将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在《物权法》第五章“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”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:“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”

  无线电频谱资源同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土地、草原一样,是属于国家的一种稀缺的重要战略资源,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健康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无线电频谱资源具有可复用、非耗竭、易受干扰等基本特征,从频谱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,任何使用者在一定的时间、空间条件下对某一频段的占用,都排斥了他人在同一时间、空间内对该频段的使用。

  此次大会通过的《物权法》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属性,对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。

  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纳入《物权法》保障范围说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,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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